新聞背景
   7月21日,銀川市興慶區新華東街百吉酒店二樓吉慶火焰魚火鍋店經理李松波向本報反映,老闆楊某不僅拖欠46名員工兩個月近16萬元工資,連60餘萬元的房租預付款也沒交就玩失蹤。(本報7月22日06版)
   一些外來務工人員背井離鄉來到城裡,辛辛苦苦幹了幾個月,全指望用這點工錢給孩子交學費,給老人買藥看病。可現在錢沒拿到手,老闆卻玩失蹤,回家如何向家人交代?為了討要被拖欠的工資,一些討薪者情急之下採取了一些極端乃至違法手段,由此常引發各種悲劇和鬧劇。
   實際上,對付用工單位惡意欠薪,並不缺少法律武器,比如新勞動合同法、《國家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都對惡意欠薪行為作了具體的處罰規定。全國人大甚至已將惡意欠薪行為入刑,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欠薪的單位和個人,最高可被處以7年有期徒刑。遺憾的是,惡意欠薪行為還是時常發生,但卻很少看到有欠薪老闆受到相應處罰。
   要想杜絕企業老闆繼續欠薪“跑路”,必須提高對相關法律的執行力,使其發揮應有作用。一方面,立法部門有必要對惡意欠薪罪等作進一步的解釋或規定,以明確相關的規定;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視配套制度的建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程紹德/遼寧  (原標題:杜絕欠薪“跑路”執行力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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