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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訊 記者吳筍林 實習生孫雪池 乘坐的士期間,后座突然起火,乘客王某面部及手部多處被灼傷,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在2011年7月14日遭遇此不幸後,王某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由將出租車公司、出租車承包者、當事司機告上法庭索賠,歷經一審二審,最終獲賠15萬。
  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後,白雲區法院一審認定,出租車司機應對王先生的受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車輛承包者和出租車公司應分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先生可共獲得15萬餘元的賠償。
  出租車司機李某不服上訴,稱王先生受傷的原因主要是涉案車輛的維護和保養原因所致,他在駕車過程中並無過錯。最終,二審法院判決廣物汽貿公司為第一責任人,承擔15萬餘元的主要賠償責任,出租車承包者、司機李某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標題:的士自燃被燒傷 乘客獲賠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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